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捐赠激励办法
(2019年4月18日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传统美德,激励捐赠,增强对青少年困难群体资助力度,支持和帮助青少年成长成才,促进关心下一代事业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是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省政府拨款支持原始基金,由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为业务主管单位,经省民政厅批准设立并认定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不摊派或变相摊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欢迎并接受省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爱心人士(以下统称捐赠人)的捐赠。捐赠分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用物资。捐赠人可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方式和捐赠财物的种类、数量及用途。
第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对捐赠的货币种类、有价证券、实物品种、数量分类登记,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监制、统一印刷的捐赠税前扣除票据。
第六条 本会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决定公布捐赠情况或者为捐赠人保密。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条 本会根据捐赠人捐赠资金数额或捐赠实物价值设立五个奖项:
1.捐赠1万至10万元以内的,颁发“关心下一代荣誉证”;
2.捐赠10万至20万元以内的,颁发“关心下一代纪念奖”;
3.捐赠20万至50万元以内的,颁发“关心下一代贡献奖”;
4.捐赠50万至100万元以内的,颁发“关心下一代突出贡献奖”;
5.捐赠100万元以上的,颁发“关心下一代杰出贡献奖”。
第八条 本会对捐赠20万至50万元以内的捐赠人或单位负责人可聘请为理事或名誉理事;对捐赠5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或单位负责人可聘请为副理事长或名誉副理事长。
第九条 本会可以应捐赠100万元以上捐赠人的要求,设立冠名基金。基金的捐赠人拥有基金冠名权,全称为“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单位或个人)* *(项目名称)基金”。同一项目多位捐赠要求冠名的,以该项目捐赠最多者优先。
冠名基金的使用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可定向或不定向确定援助对象,纳入基金会资助项目。冠名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捐赠人对本会的捐赠,可按国家有关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依法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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