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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政府30年前在全国第一个制定了《国旗法》实施办法

——《国旗法》诞生30周年系列报道之执行篇
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4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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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这是8月8日国旗法修正草案和国徽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时增加的规定。

“但是,你可能不知道,南京市秦淮区政府早在30年前就正式出台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当年参与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撰稿人、现江苏省国旗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市政法系统关工委副主任石寿宁说。

8月29日,我们约请了时任秦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后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韦立平和时任秦淮区法制科科长、后任秦淮区首任法制局局长的石寿宁,他们介绍了当年这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颁发、实施的全过程。


图为韦立平(左)、石寿宁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该法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3个月后的9月6日,《南京市秦淮区<国旗法>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并于《国旗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同一天生效执行。

那么,是什么动机让秦淮区一个地方政府如此之快地制定并出台了相关实施法规呢?

韦立平说,当时全国都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决议中特别强调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而《国旗法》的颁布,让当时区政府主要领导敏锐地认识到,五星红旗作为中国的标志,是中国的象征,也是进行精神文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抓手。所以,区政府领导对制定执行《国旗法》的提议非常支持。于是,作为区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就开始着手起草了这一法规。

作为担纲主要撰稿人的石寿宁,之前在部队组织部门做过党务工作,出于对法规意识的习惯,在认真研究国旗法后,又研读了诸多相关法规条文,特别是对于作为地区如何施行等具体措施作了深入调研和论证,最终完成了起草稿。经过论证、修改,很快得到通过并予颁布。

“秦淮区制定的这个实施办法最突出的意义在于,这在当时全国来说是第一家。标志着国内首个地方上的《国旗法》实施办法率先在南京落地。即便如今,在全国范围内,地方政府关于《国旗法》的具体实施办法仍然不多。”石寿宁说。

说到今年8月提交审议的国旗法修正草案中提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石寿宁说,当年,秦淮区就已经先人一步对此作出了细化规定。他介绍说,《国旗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依据这条规定,当年,秦淮区政府细化研究了如何让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合法规范,据此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具体到了社区层面。

在当年这份实施办法文件的复印件中,我们看到的表述是:上述升挂国旗的监督管理,对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对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对广场、车站、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由区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事实上,这份规范性文件还特别针对当时夫子庙商区内,商户林立、门面众多的状况,专设了1条规定:对夫子庙地区举行上述活动升挂国旗的监督管理,由区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韦立平和石寿宁同时补充说,这是施行办法对升挂国旗范围的进一步细化,表明当时区政府出台这一规定,确实是作了深入细致的思考。他们解释说,之所以要增加这一内容,是因为当时夫子庙作为秦淮风光带第一阶段建设的核心区域,在全国都有着重要影响,而且很快就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全国40家旅游盛地之一。因此,如何规范在旅游地升挂国旗就成了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也因此成了这一法规的亮点之一。

采访结束,我们漫步在国庆前夕的夫子庙,环卫工人正在布置花坛,商家也在擦拭门面,可以想见,热闹的国庆节,游客们将会倘佯在一片五星红旗的海洋里……(网宗 毛占海)

编辑 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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